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小李于2013年7月1日到A酒店應聘上服務員崗位,月工資1500元,A酒店一直未與小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小李繳納各種社會保險。2016年7月31日,A酒店通知小李從第二天起就不要來上班了,酒店給予小李3個月的經濟補償。
小李多次找A酒店協商無果,無奈之下將A酒店告到區勞動仲裁委,仲裁請求為:(1)A酒店支付三年的雙倍工資;(2)A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合計三個半月的雙倍經濟補償金;(3)A酒店依法支付應繳而未繳的三年零一個月社會保險費;(4)由A酒店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小李所在的區勞動仲裁委依法受理了此案,經調解無效后對此案作出了裁決,裁決結果:(1)A酒店支付小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2)A酒店支付小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3個半月的雙倍經濟補償金;(3)本案仲裁費用雙方各承擔一半。小李的其他仲裁請求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馬律師說法——雙倍工資和雙倍經濟補償金應嚴格依法執行
本案中小李在A大酒店工作了三年零一個月,每月工資15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A酒店也沒有為小李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這些都是雙方認可的事實。A酒店存在以下違法之處:(1)A酒店與小李建立勞動關系后,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仍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A酒店解除與小李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定情形,且解除的程序不合法;(3)A酒店沒有依法為小李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4)A酒店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3個月的經濟補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首先,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違法用工支付雙倍工資是有上限的。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因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上限為11個月。
其次,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勞動者出現了第四十條規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的,則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第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本案中,小李在A酒店工作了三年零一個月,依法應給予7個月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