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車還不上 抵押車輛遭處理
廣西新聞網(wǎng)宜州11月4日訊(通迅員 藍歷盛 楊柳)自己有輛車很方便,或也有面子,但是買車也得量力而行。這不,宜州的王某、覃某因貸款買車還不上,引發(fā)了經(jīng)濟糾紛案件。
2013年12月31日,王某、覃某二人購買了一輛私家車,由于買車款不夠,因此向某銀行辦理了買車貸款手續(xù),簽訂一份《個人消費類汽車貸款合同》,約定:由銀行向王某、覃某出借元貸款用于購買汽車,借款期限為3年;手續(xù)費費率10.75%,還款方式為本金采用月均等額、取整入帳、免息還款方式。王某、覃某以所購買的汽車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但從買車日至2016年2月,王某、覃某二人多次逾期未還款,尚欠借款本金.6元及利息1597.9元,滯納金2750.82元。該銀行屢次催款無效,遂起訴至宜州市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貸款合同,并處分所抵押車輛,用于歸還銀行借款、利息、滯納金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王某、覃某二人未到庭,但銀行所提供雙方的貸款合同、抵押擔保資料等是真實有效的,銀行依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wù),但王某、覃某未能全面履行還款義務(wù),多次出現(xiàn)未能按時還款的行為,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銀行有權(quán)依據(jù)合同約定宣布解除合同并提前清收全部貸款本息,所請求對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車輛物在抵押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覃某應(yīng)支付該銀行借款本金.6元、滯納金及費用2750.82元、利息2734.52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7月);銀行對處分該車輛所得價款,在抵押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